汨罗融媒体讯(通讯员 陈谦 石增辉)“走,我骑摩托带你去玩!”朋友之间经常会出现“顺你一路”“载你一程”的情况,但好意同乘时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,责任究竟如何划分?
2022年10月,何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搭乘黄某与由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,造成何某、黄某不同程度受伤。黄某住院治疗66天,经司法鉴定,黄某两处肢体十级伤残,交警部门认定,何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李某负次要责任,黄某不负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何某驾驶非营运摩托无偿搭载黄某,系好意同乘,对于何某应承担的责任可适当减少部分。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承担30%的责任,何某承担70%的责任,对于何某应承担的70%责任中可适当减少20%,黄某自负该20%损失。
所谓“好意同乘”是指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,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。构成好意同乘需要具备以下要件:
1、车辆应为非营运机动车;
2、搭乘人搭乘机动车须为无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“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”
在生活中,好意同乘属于很普遍现象,具有助人为乐的性质,而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对于好意同乘出现的事故不能完全适用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,应当根据搭乘人与被搭乘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分担,既要保护被搭乘人的权益,又要对搭乘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给予必要限制。
一审:柳勤进
二审:刘晓元
三审:张 为
责编:刘晓元
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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